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10月28日(刑法+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10-28

摘要:希赛网法考频道为考生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精选每日一练,以便广大考生备考2019年法考客观题。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广大考生提供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每日一练,采用法考题海战术,坚持完成每日客观题模拟机考练习题,熟练掌握答题知识点,同时适应机考环境,有效提高客观题考试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答案】B

【知识点】想象竞合犯

【解析】甲的开枪行为具有致人死亡与打死警犬(毁坏财物)的客观危险,行为人对此存在相应的主观认识,但由于客观上只存在一个开枪行为,应当认定这一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不能数罪并罚。如果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要求,当然应当认定甲具有重罪故意(即具有杀人故意),由于警察并未死亡,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A正确。在甲仅打中警犬或者未打中任何目标时,同样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未打中任何目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对此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沦处,CD正确。即便能够认定甲具有数个故意,对想象竞合犯也不应数罪并罚,B错误。

2.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答案】A

【知识点】侵占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

【解析】A选项,甲作为个体干洗店老板,受他人委托,在洗衣期间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发现衣袋内有钱时将钱藏匿,属于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

B选项,乙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占有但公司所有的财物隐匿,成立职务侵占罪。

C选项有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钱包属于他人的遗忘物,应成立侵占罪。也有人认为,航空器相对封闭,旅客人数有限,不同于人员流动性大、开放性较强的火车、公共汽车等,且空乘人员对航空器的控制、监视力度大,因此,如果失主还在飞机上,该财物由失主占有;如果失主已经下飞机,该财物由空乘人员占有,因此,丙从他人占有下把钱包拿走,构成盗窃罪。2012年司法考试命题人持第二种观点。

D选项,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该财物是主人特别声明或者故意放置在特定场所的财物。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在其他客人来领取财物之间,该财物由放置者占有,丁窃取了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3.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

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答案】D

【知识点】假释的撤销

【解析】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先减后并),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A正确。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BC的表述符合《刑法》第86条的规定。

4.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C

【知识点】罪数的认定和招摇撞骗罪

【解析】A选项错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成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B选项错误。冒充警察实施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成立招摇撞骗罪。

C选项正确。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D选项错误。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劫持航空器罪,并不成立招摇撞骗罪。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答案】CD

【知识点】渎职犯罪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秦某虽是财政局副局长,但其职责并不是具体地防止办公室等其他人员错误使用电炉,换言之,秦某虽有擅离职守行为,但该行为与最终的火灾结果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成立玩忽职守罪。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玩忽职守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实施了不履行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但本案中何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在足疗店内,对足疗店的卫生检查并不属于卫计局的执法范围。因此,武某的行为不成立玩忽职守罪。

C、D两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C项中的刘某与D项中的郑某均属于以行使权力的外观实际上却不当地行使手中的职权,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成立条件。

2.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答案】ABD

【知识点】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根据立法解释,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银行卡,在刑法上属于信用卡。本题属于甲在网吧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并在ATM使用该卡取款。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A正确。对于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甲、乙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对此乙自然不负刑事责任。在甲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该行为在刑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甲在犯罪的过程中,乙强化甲继续犯罪的决心,对继续利用银行卡非法取款这一点,二人达成了共识,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乙属于承继的共犯)。此后,甲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二人相互协作,共同实施犯罪。因此,乙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非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这句话意味着乙同意甲继续犯罪,仅是要求甲自己小心点。甲认识到自己继续取款的行为获得了乙的赞同,乙在维持、强化甲继续犯罪的决心,故应认定共同犯罪行为并未因乙的离开而结束。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仍属于甲、乙共同犯罪的所得,对此乙也应负刑事责任。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但因与甲构成共同犯罪,故对其参与之后的6000元+7000元=1.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答案】ABD

【知识点】本题考查对《刑法》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理解。

【解析】A选项,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这些情节能够影响刑罚轻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列出的"殴打、侮辱"为法定量刑情节。

B选项,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就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这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致人重伤这一更为严重的结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因此认定为一罪,于是法条对此规定了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B项正确。

C选项,《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基本规定,适用第二款的法定刑以行为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因此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定刑以外,仍要适用于第二款。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仍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C项错误。

D选项,"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如果是行为之内的"致人伤残、死亡"直接适用第二款前半句的规定处罚即可。D项正确。

4.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答案】AC

【知识点】追诉时效

【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犯罪经过20年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报较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只要报较高人民检察院且得到核准的,仍可以追诉甲劫持航空器犯罪的刑事责任,A正确。

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公款5万元,该公款未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故此时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有超过3个月未还时,乙的挪用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在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5万元公款的行为既然尚未成立挪用公款罪,自然不应从该日开始计算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B错误。

根据《刑法》第88条第2款,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故意轻伤的法定较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对该伤害罪行的追诉期限为5年,李某应当在2005年之前提出控告,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丙的伤害罪行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已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因此,对丙的伤害罪行,应认定追诉期限已经届满,C正确。

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期限不具有连带性,应独立计算各个共犯人的追诉期限。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此时仅对王某适用"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丁不能适用该规定,D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B.贩卖毒品罪以获利为要件,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C.甲属于无偿转让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D.甲只是帮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答案】ABCD

【解析】贩卖毒品罪并未规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行了倒卖和销售的行为,即可以构成该罪,由此AB的说法错误。

甲以购买价格转让毒品,实际上是倒卖,因此成立贩卖毒品罪,C的说法错误。

虽然《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但是这并不影响甲贩卖毒品罪的成立。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2.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答案】ACD

【解析】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枉法裁判通常包括,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情形,所以B项错误,AD正确。鉴定人不能成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故C项正确。

小编推荐:

2019法考思维导图汇总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点击注册会员,享更多法考相关资讯,问题咨询可拨打电话400-111-9811

更多资料
更多课程
更多真题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法考备考资料免费领取

去领取

距离2022 法考考试

还有
  • 0
  • 0
  • 0
专注在线职业教育23年

项目管理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厂商认证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