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10月28日(刑诉+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10-28

摘要:希赛网法考频道为考生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精选每日一练,以便广大考生备考2019年法考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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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罗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D市中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关于罗某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经D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B.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也能担任合议庭审判长

C.可参与中级法院二审案件审理,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D.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答案】D

【知识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组织

【解析】A错误,不可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担任人民陪审员应由与基层法院同级的人大常委会任命,而不是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故A项错误。

B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175条规定: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是,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故B项所述错误。

C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第二审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故C项错误。

D正确,当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D项所述符合法律规定,正确。

2.甲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行为,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县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甲父对决定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强制医疗决定,但应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B.应由公安机关将甲送交强制医疗

C.强制医疗6个月后,甲父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D.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市中级法院提出

【答案】B

【解析】《刑诉法》第287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较高法《刑诉解释》第536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较高法《刑诉解释》第53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刑诉法》第288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较高法《刑诉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较高法《刑诉解释》第5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较高法《刑诉解释》第536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规定,故A项错误。

B项正确,当选。根据较高法《刑诉解释》第535条"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规定,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诉法》第288条第二款规定,以及较高法《刑诉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法院必然再次受理,而不是强制医疗6个月后才能受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故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较高法《刑诉解释》第525条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所以,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原基层法院提出,而不是向中级法院提出,故D项错误。

3.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证人可以在场

【答案】D

【知识点】辨认规则

【解析】A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因此,A项中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的表述错误。

B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B项"可以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的对象"的表述不正确。

C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由法条规定可知,C、D两项表述错误。

本题无答案,原答案为D。

4.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

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

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

【答案】C

【知识点】期间的重新计算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重新计算期间往往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而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故A项不正确。

B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三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故B项错在后半句话。

C项正确,当选。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故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D项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计入法定羁押期间。故D项错误。

5.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答案】B

【知识点】法律援助辩护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王某系聋哑人,在讯问王某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而不是"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故A项错误。

B项正确,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王某系聋哑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高法解释》第180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王某系聋哑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其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即使王某同意,法院也不可以开庭审理。故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可以实行独任审判的,只有适用简易程序;而且简易程序只可能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本案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根据上述规定,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就不可以实行独任审判。故D项错误。

6.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答案】D

【知识点】起诉

【解析】A、B、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本题中,对甲应当做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对乙、丙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所以A、B、C错误。

选项D正确,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检察院应对丁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A.黄某

B.袁某

C.袁某的儿子

D.小付的父亲

【答案】ABCD

【知识点】回避的适用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3l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A、B、C、D四项均正确。本题黄某系辩护人,袁某系当事人(自诉人),袁某的儿子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系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四个人都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ABCD四项均正确。

2.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情形?

A.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B.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

C.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D.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察逮捕的证据条件,《六机关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因此A、C、D正确。

3.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人不服,均以对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

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答案】AB

【知识点】自诉案件在二审中的审理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由法条可知,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AB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D项中,自诉人提起上诉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法院无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该项说法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

B.检察院

C.法院

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

【答案】BC

【知识点】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B、C项皆正确,当选。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二是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B项所述的检察院和C项所述的法院都具有强制医疗程序启动主体的法律地位,皆应当选。

A、D项皆错误,不可选。公安机关以及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不能独立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皆不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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