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合同总论》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公司的设立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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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较小的代价,获得事故发生时获得较大赔偿(保险金)的一个机会。这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及道德危险不保等,均是诚实信用义务的具体体现。
3.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是指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合同条款,投保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协商的合同。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5.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无须采用或履行特定方式。
【注意】虽然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往往是保险人预先准备的书面合同,但理论上而言,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6.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依据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可见,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保险费的交付为条件,故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注意】若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附加了生效条件或者期限,则保险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保险合同标的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老年保险、伤残保险。
2.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按投保人是否自愿: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
1.强制保险合同,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如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合同,是指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三)按保险人责任次序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原始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或第二次保险合同。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即为再保险。
【注意】(1)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不发生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
(四)按保险人的人数不同: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1.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一个保险标的、一个保险利益、一个保险事故同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2.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注意】(1)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2)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若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额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举例】张三的一幢别墅本身价值1000万,去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800万,别墅因失火造成400万的损失。那么应如何计算保险赔偿金呢?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来计算保险赔偿金:400×800/1000=320万元。
【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经典真题】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03-76,多)
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
D.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
【答案】BD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投保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权利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注意】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人身保险则直接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此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是事故损失的承受人。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注意】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其父母同意的,合同无效。
2.受益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第三人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备的条件:(1)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请求其交付保险费。由于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因而受益人所应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2)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受益人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但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他所受领的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
我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注意】(1)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2)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3)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时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于合同成立后,也可以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于合同成立后还可以追加指定受益人。
【问题】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该如何处理?
受益人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合同或合同外另有约定)。否则,应按如下情形分别确定受益人: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非经书面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即保险人在获得书面通知前对原先所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对于新的受益人不再负有义务。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应当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变更行为无效。【注意】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无须经投保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先死亡、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实现,受益人的资格可能被取消或丧失。
【经典真题】甲为其妻乙投保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子丙为受益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03-78,多)
A.甲指定受益人时须经乙同意
B.如因第三人导致乙死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额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第三人代位求偿
C.如乙变更受益人无须甲同意
D.如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
【答案】ACD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须经投保(要约)和承保(承诺)两个阶段。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签订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注意】投保人或其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盖章,而由保险人代为签字或盖章的,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对代理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不符合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大多采用书面形式。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等书面文件构成。(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保险单。也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3)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4)暂保单。是正式保险单发出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合同。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二)说明和告知义务
依据《保险法》规定,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说明和告知义务。在性质上这属于一种先合同义务。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对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说明。特别是其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免责事由,保险人只须提示,无须作详细说明。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影响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加粗、黑体)。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做出明确说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注意】保险合同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个别特殊情况,需进行个案分析,不是绝对的);(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其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若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不能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问题】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签订的保险合同之法律后果是什么?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则不能直接以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4)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经典真题】关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03-76,多)
A.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B.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投保人负举证责任
C.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时,则保险人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D.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获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答案】AD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既无规定,保险合同亦无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
【经典真题】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03-34,单)
A.因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保险合同不成立
B.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则应以投保单为准
C.乙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
D.如甲公司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答案】C
(四)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可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全部或部分无效。(1)保险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2)因违反保险法规定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①超额保险;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③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④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
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以返还收缴。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
(一)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单方法律行为。其中,基于法定事由解除的,为法定解除权;基于约定原因解除的,为约定解除权。【注意】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原则上,投保人享有任意的解除权,而保险人非经法律事由不得解除合同。
1.投保人的解除权。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无论是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的解除权。原则上,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有特定法律事由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注意】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则保险人不得再解除合同。如果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谎称)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但若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未尽安全责任)
(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未通知危险增加)
(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内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则不得再解除合同。因年龄问题,多交、少交的可退还或补足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年龄误报)
(7)未交、欠交保险费,合同不生效或合同中止,补交保险费以后,合同恢复效力。(未缴纳保费)
【经典真题】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指定其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两个月后,甲突发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甲均未如实告知。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03-34,单)
A.因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对甲可主张违约责任
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C.保险公司即使不解除保险合同,仍有权拒绝乙的保险金请求
D.保险公司虽可不必支付保险金,但须退还保险费
【答案】B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基于某种原因而发生效力中止。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三)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法第37条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经典真题】2007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03-77,多)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
【答案】BD
六、保险合同的履行 ★★
(一)投保人的义务
1.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应注意的是,保险费的交付不构成保险合同发生效力的先决条件。除非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费通常应当由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可代交,保险人不得拒绝)。保险法第38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为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保险费在性质上属于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债务)。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
6.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基本的保险义务。
1.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2.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为2年。
5.拒赔时的通知义务。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并说明理由。
七、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的追偿的权利。
【注意】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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