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其他犯罪排除事由》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05

摘要:《其他犯罪排除事由》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其他犯罪排除事由》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除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外,还存在其他犯罪排除事由(其中有些是否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尚存在争议)。是否为刑法所明文规定,因而异。多数为超法规犯罪排除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基于推定的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

一.法令行为

法令行为,是指直接根据成文法律、法令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法令行为分为四类:

一是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违法性的行为。

例如:日本刑法第187条规定了发行彩票罪。发行彩票是违法行为,但基于财政政策的理由,赛马法、自行车竞赛法规定某些发行彩票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是法令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

例如:有些刑法规定了堕胎罪,但又有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是合法行为。

三是职权(职务)行为。例如: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捕。

四是权利(义务)行为。例如:公民扭送现行犯。

二.正当业务行为

指虽没有法令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观念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

例如:拳击不成立暴行罪、伤害罪。

正当业务行为判处犯罪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业务必须是正当的;二是在业务范围内的行为。

三.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1.被害人承诺的法益只能是本人有权支配和自由处分的个人法益(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不能承诺);

2.承诺人必须具有承诺能力(即能够理解承诺行为的性质、内容、意义和后果);

3.承诺必须出于承诺者真实的意思(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

4.承诺的时间必须在行为实施之前作出;

5.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

四.自救行为

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权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权利的行为,即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正当防卫是在侵害正在发生时实施的,而自救行为是在侵害终了之后实施的。自救行为成立的条件:一,已经对法益造成了违法侵害;二,通过法律程序、依靠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权利;三,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需要有自救的意思,即必须是为了恢复自己的权利;四,自救行为具有相当性,需要考虑自救方法与程度的补充性及法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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