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商经《专利侵权行为》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10

摘要:《专利侵权行为》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公司的设立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专利侵权行为》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发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的内容。

【注意】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应依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应当准许。

(2)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来认定。

(3)应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

(4)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不得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5)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实践中,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二、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特征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其特征主要体现在: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注意】专利法上的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相关纠纷可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注意】使用(即使是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不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将侵犯外观设计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认定为侵犯外观设计的销售行为,但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自身行为并不直接构成专利侵权,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如:行为人明知某些产品仅用于实施特定专利的原材料、零部件、设备、中间产品等,仍将其提供给第三人帮助实施专利侵权,则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即使该第三人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权利人主张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现有技术抗辩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被诉侵权人也可以以已经公开的专利抵触申请主张不侵权来进行抗辩。

四、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若权利人自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1个月内,不撤回警告也不起诉的,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问题】如何在技术上认定专利侵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1)《专利侵权解释(二)》第7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

(2)《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4条 推荐性、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实施推荐标准所设专利也构成侵权)。

推荐性、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专利人故意违反公平合理许可义务且协商中有过错的,可继续实施专利,不构成侵权)。

【经典真题】1.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012-03-18,单)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答案】D

2.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水型洗衣机。甲公司于2013年6月申请发明专利权,专利局于2014年12月公布其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12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该种洗衣机。另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拆解分析该洗衣机,即可了解其节水的全部技术特征。丙公司于2014年12月看到甲公司的申请文件后,立即开始制造并销售相同的洗衣机。2016年1月,甲公司起诉乙、丙两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诉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

B.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

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

D.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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