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三国《 买卖双方的义务》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03

摘要:《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国际商事仲裁》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一)交付货物义务

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行使收取货款权利的前提条件。

1.交付货物的地点:关于交付货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第31条的规定:

①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②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的特定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2.交付货物的时间:依据《公约》第33条的规定:

①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②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二)交付单据义务

依据《公约》第34条对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通常是在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加以规定。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则可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可以保留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质量担保义务

货物的质量担保义务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依《公约》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依《公约》第35条第2款的规定:

①货物适用于统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②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④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公约》还规定了卖方对质量责任的例外,依据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述四项负不符合合同的责任。

(四)权利担保义务

1.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由于《公约》并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但如果卖方对其出售的货物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因此《公约》要求卖方必须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果在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替买方辩驳第三人的指控。

3.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未要求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对此《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标准:

①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以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向不知明的转卖地转卖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②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如果买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依《公约》的规定,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4)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公约》第43条规定,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至于“合理时间”的界定要结合个案确定,不同案件合理时间的长短不同。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一)支付货款义务

1.交付货款的地点:依《公约》的规定,支付的地点首先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在合同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约》对支付地点进行了下列补充规定:

①卖方营业地为支付地,在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情况下,买方的支付地点为卖方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

②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为支付地。

2.交付货款的时间:依《公约》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的时间,则买方应依公约规定的下列时间支付货款:

①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依《公约》的规定,卖方可以买方支付货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不付款则不交货或不交单据;

②在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付款。在涉及运输时,卖方一般会在合同中订明交货的条件,即在买方交付货款后,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即以付款交单为支付条件,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在接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支付货款;

③在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公约》第58条第(3)款的规定是将买方付款的义务与其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如果买方这种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约定的交货或付款程序相抵触,则买方丧失其在付款前检验货物的权利。

(二)接收货物义务

依《公约》的规定,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由两部分组成,“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和“提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与另一方当事人相适应的步骤,即双方有相互合作的义务。为了使卖方能交付货物,买方应当采取的行为包括为卖方指定准确的发货地点,委托代理人接收货物,依贸易术语的要求作为相应的运输安排等。为此,《公约》第60条(a)款规定,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2.提取货物。此部分要求买方将货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下,买方应按时提取货物,如果买方在提取货物上不配合,即违反了接收货物的义务。依《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则违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

三、风险转移

货物发生损失的原因很多,因双方责任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风险造成的损失则应由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般指的是货物因自然原因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的危险,《公约》没有列出风险事件的范围,此类事件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和第三方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物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

(一)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依据《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以下列方式转移风险:

①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②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二)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依《公约》第68条规定,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从合同成立时其就转移风险,因为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控制下了,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的,将不适用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

(三)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经典真题】

甲公司的营业所在甲国,乙公司的营业所在中国,甲国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当事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乙公司,该批货物通过海运运输。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了中国丙公司。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01-80)

A.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知识产权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B.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或者甲国知识产权均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C.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双方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D.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时风险转移

四、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了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补救办法,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另外,《公约》第47条还规定了一个合理的履约宽限期,即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交付替代物。《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了此办法,交付替代物是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一种补救办法,《公约》规定,买方还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修理。《公约》第46条第(3)款规定,修理是卖方对所交付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买方请求修理的要求须与发出的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4.减价。《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5.解除合同。

A.《公约》第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接解除合同。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其依合同规定期待取得的东西。依《公约》第49条的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

①卖方根本违反合同;

②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时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

B.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下列情况而丧失:

①对于迟延交货,买方没有在迟延交货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解除合同;

②对于其他情况的违约,在他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解除合同;或者,当买方给予额外交付货物期限时,在该额外期限届满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解除合同;或者,当卖方对自己的不履行义务向买方声明将在额外期限内进行补救,而该期限已经超过或买方不接受卖方的补救的情况下,买方仍没有解除合同。

C.《公约》第81条至84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效果:

①合同一经被解除,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并不解除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及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和合同中有关双方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②解除合同要求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

③解除合同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收益。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履行义务。依《公约》第61至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以及其他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卖方没有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当然,卖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因买方迟延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解除合同。依《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①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

②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如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但如果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预期违反合同:

A.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公约》第71条对中止履行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

①必须是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②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B.依《公约》的规定,中止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行合同义务的充分保证而结束,《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当然,中止除了因继续履行而结束外,也可以因中止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而结束。

C.除了能够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以外,《公约》还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准备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2.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

①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

②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解除合同对以后各批货物的效力;

③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3.保全货物:

A.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B.履行保全货物义务的条件:

①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收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

②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C.保全货物的方式:

①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

②将易坏货物出售:对易于迅速变坏的货物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可以出售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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