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11

摘要:《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首先,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

其次,民法并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所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

【例】恋爱关系、好意施惠关系等纯粹社会生活事实。

【典型真题】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03-01,单)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答案:B。

(二)民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民法是智慧之法,为人的私生活领域提供行为规范和人文关怀。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旨在弘扬私法自治,追求人的自我发展与自我实现。民法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予以体现:

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

自愿原则,强调民事主体意志自由、行为自主,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表达自己的行为意愿,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

公平原则,强调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基本价值的体现,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进行的约束。

诚信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行为时秉持善意、诚实不欺、信守承诺,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公序良俗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共秩序,也称为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是指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典型真题】

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2017-03-01,单)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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