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真题每日一练1月27日(刑法+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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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8,单选)

A.甲为冒充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知识点】数罪的判断

【解析】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是A。出题人大概认为这种所谓的“牵连”不具有通常性,因为为了冒充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通常会伪造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鲜有去盗窃的,因此不认为具有牵连,不属于牵连犯,因此,应予以数罪并罚。但从司法来看,对牵连犯掌握的尺度宽泛得多,有可能会作为牵连犯,并采用从一重处断模式。

出题人认为B项错误,大概是认为,乙即成立危险驾驶罪,又成立交通肇事罪,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而非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实务中不会对危险驾驶罪再进行评价,就直接定交通肇事罪。来自实务部门的考生估计多会选择B。因为这里的“构成”也会容易理解为最终司法认定的罪。

C项错误。丙成立诈骗罪既遂。使用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不另成立抢劫罪,暴力前已取财。如果暴力造成轻、重伤,另行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与诈骗罪并罚,否则仅作为诈骗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D项错误。不是想象竞合,而是法条竞合。

【答案】A

2.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2-11,单选)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知识点】法条竞合

【解析】A项错误。盗窃罪是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他损的犯罪),而诈骗罪则是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而被害人“主动”处分财物的行为(自损的犯罪)。因此,针对同一对象而言,不可能同时成立二者。

B项错误。如果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对立关系,则意味着二者之间不存在一般与特别的关系,此时只存在想象竞合的空间,而非法条竞合。

C项错误。冒充警察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时,行为既侵害财产法益,又侵害机关公共信用,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的情形(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而非法条竞合。

D项正确。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在于“挪”,而不在于“用”,因此,若以赌博的意思将公款挪出,在不考虑数额的情况下,至少成立挪用公款罪(无需三个月未还);当然,如果查明行为人挪出时根本就不想还的意图,则可以认定为贪污罪。

【答案】D

3.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2016-2-54,单选)

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知识点】罪数

【解析】A项错误。使用变造的假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因为使用假币罪指的是使用伪造的假币的行为。注意,因为刑法已经将“伪造”与“变造”相区分,则不能将伪造解释为“包含变造”的行为。因此,甲仅成立诈骗罪。

B项正确。走私毒品与走私假币,分别成立走私毒品罪与走私假币罪,且二者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成立数罪。

C项错误。丙三次入户盗窃军人制服,成立盗窃罪(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无需数额较大),后身穿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且二者之间并无类型性的牵连关系,因此成立数罪。

D项正确。丁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既触犯开设赌场罪(帮助犯),又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

【答案】BD

4.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2-3,单选)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知识点】想象竞合

【解析】A项正确。甲的开枪行为具有致人死亡与打死警犬(毁坏财物)的客观危险,行为人对此存在相应的主观认识,但由于客观上只存在一个开枪行为,应当认定这一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不能数罪并罚。如果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要求,当然应当认定甲具有重罪故意(即具有杀人故意),由于警察并未死亡,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项错误。即便能够认定甲具有数个故意,对想象竞合犯也不应数罪并罚,B项错误。

C、D项正确。在甲仅打中警犬或者未打中任何目标时,同样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未打中任何目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对此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沦处。

【答案】B

5.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8,单选)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知识点】结果加重犯

【解析】A项错误。故意杀人是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使人体器官机能彻底衰竭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在此意义上,两罪存在紧密的关系,但是,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比较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不能说出现死亡结果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由于不符合“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这一要件,故不能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刑法学中,特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项错误。刑法并未对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情形加重法定刑,因此,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改为强制猥亵罪)。

C项正确。乙死亡不是甲的非法拘禁本身行为所致,被害人属于自杀,故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D项错误。抢劫致人死亡确实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过,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抢劫致人死亡是指抢劫行为导致抢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死亡。丙不是死于甲的抢劫行为,而是死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甲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答案】C

6.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2-9,单选)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知识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解析】A、B项正确。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甲前后的行为分别符合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人的财产法益(此时的“毒品”应评价财物),甲将毒品卖出的行为侵犯了对毒品的管制秩序,由于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因而具有可罚性,而不是不可罚的,故应以贩卖毒品罪与前面的盗窃罪数罪并罚。

C项错误,D项正确。乙帮甲销售毒品,甲、乙二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乙的行为性质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转移毒品罪,即便认定乙的行为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于乙只存在一个行为,对乙也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答案】C

7.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10,单选)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知识点】罪数

【解析】A项错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成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B项错误。冒充警察实施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成立招摇撞骗罪。

C项正确。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D项错误。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劫持航空器罪,并不成立招摇撞骗罪。

【答案】C

8.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2-56,多选)

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知识点】想象竞合

【解析】想象竞合犯指一行为,侵犯数法益,触犯数个罪名。一个意思决定(一个行为),比起数个意思决定下的数个行为责任减少,因而从一重适用法条,没有数罪并罚。

A项错误。甲先后两次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交给乙,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触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因而不是想象竞合犯。

B项错误。为索取“青春损失费”等扣押他人,向第三者勒索的,在被社会所容忍的范围内索取合理补偿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但如果以暴力相威胁,索取超出合理性的财物时,应按照绑架罪处理。此时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绑架罪。

C项错误。甲有先后两个行为:下药和盗窃。下药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是药力发作和最终获取财物没有关系,所以只有抢劫的行为却没有抢劫的结果,成立抢劫罪的未遂。盗窃属于犯意另起,成立盗窃罪。对甲最终应该按照前后相继的两个罪抢劫未遂和盗窃既遂并罚。

D项错误。甲先收受境外组织3万美元,然后将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分别触犯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不属想象竞合犯。

【答案】ABCD

9.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2-56,多选)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知识点】罪数

【解析】2011年司法部关于本题的参考答案是ABCD,但随着立法的变化,答案也有了变换。

A项错误。我国刑法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外,又另行设定了一个引诱幼女卖淫罪,但并没有另行设定一个容留幼女卖淫罪,这表明,我国刑法中,引诱卖淫罪的对象为幼女之外的其他人,而容留卖淫罪中的对象就包括了幼女在内,因此,引诱幼女卖淫,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而又容留幼女卖淫的,成立容留卖淫罪。

B项正确。在2011年,该项错误,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据此,绑架不仅可以包容杀人,而且可以包容伤害。绑架他人后,无论是杀害他人还是伤害他人,均不能数罪并罚。只能以绑架罪论处,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C项正确。之前,对于这种偷车后又出于其他动机而毁车的情形,学界认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认为只以盗窃罪一罪论处即可。但2013年3月出台的双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虽然该条只列出了掩盖罪行或报复两种动机,但从该司法解释出台的本意来说,应不限于这两种。因此,从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偷车后又毁车的,应数罪并罚。尽管司法解释已有明确的规定,但从法学理论研究的角度,盗窃车辆后,又出于掩盖罪行、报复或者其他动机将车辆毁坏的,如何处理,取决于看问题的角度。如果偏重结果无价值,重视对法益的保护,则盗窃车辆后,被害人失去了这辆车,其车辆所有权收到侵犯,而行为人将这辆车后来又毁坏,并没有因此而加重对被害人法益的侵害,与偷了甲的车又毁坏乙的车是不同的,从一重处断就足以实现对法益的保护,另一罪行作为量刑酌定情节考量即可。但如果偏重行为无价值,则无论盗窃也好,毁财也好,其行为本身都是可责的,数罪并罚并无不当,至于没有加重对法益的侵害,那只是数罪并罚时酌情考量的情节而已。

D项错误。明知罪犯去杀人而私放,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实行犯)和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我国当前的司法模式择一重处断。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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