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2-19

摘要:《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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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是指以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誉担保债务的履行,即《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在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上,《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相关规定,以《物权法》为准。具体规则如下: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优先)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然后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物保优先)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或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选择)

如果既有债务人提供物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物保,还有保证人提供了保证,则仍然需要债权人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债权人选择主张物保权利或人保权利。(先债务人物保,再债权人选择)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除向债务人追偿外,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担保法》仅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命题人似乎认为,这里的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属于追偿。

【典型真题】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如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03-91,不定)

A.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证实现债权

D.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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