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答案及解析(1)

法考 责任编辑:希赛网 2021-07-07

摘要:法考真题是备考过程中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做历年法考真题可以熟悉法考每年的出题思路,了解法考考试题型的变化趋势。为帮助大家备考,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了历年法考真题,一起来练习下吧。

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一第一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和要求?

A.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B.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公正与效率兼顾

C.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判决有效执行,应对当事人实行“一站式服务”,即谁立案谁审判谁执行

D.司法机关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旁听重大疑难案件审判

【答案】C

【解析】

本题当年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司法公正,与现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公正司法内容相通。

这是一道送分题。A、B、D选项均为公正司法的要求,C项错误明显,立案、审判、执行的一站式服务与司法机关各部门的职权和分工相悖。

2、为了落实司法便民,检察院开设了网上举报、申诉和信息查询系统,法院实现网上预约立案和电子签章,公民对机关实行网上监督收效明显。关于网络技术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要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相结合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也体现于对网络依法进行管理

C.司法机关是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衡量的根本指标即是否采用现代科技手段

D.司法机关采用网络技术落实司法便民,是在工作中做到执法为民的具体表现

【答案】C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综观四个选项,A、B、D选项说法正确,C项有明显错误,网络技术作为一种促进法治建设的手段,是否采用这种手段并不是衡量是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指标。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依法治国以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

B.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

C.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

D.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答案】B

【解析】

本题较为简单,综观四个选项,A、C、D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说法太过绝对法治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漫长的过程,法治的实现除了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之外,还需要其他条件,如民众的法治意识、常用的科学技术等,可见B项说法明显不妥。

4、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执法为民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B.执法为民强调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C.执法为民表明执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在于合法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D.执法为民说明执法活动以“及时”、“高效”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答案】D

【解析】本题当年考查执法为民。

本题较为简单,D项:执法为民要求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做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而“及时”、“高效”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D项表述错误。

5、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在强调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应遵守一定的原则,与立法没有直接关系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法治建设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答案】A

【解析】本题当年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本题较为简单,A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立法、执法和司法都有明确的要求。在立法方面的要求是:坚持科学立法、坚持民主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坚持体系完备。A项表述错误。

6、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

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

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对法律概念的理解。

A项:公民享有的权利是现实的,并不因为公民是否知道法律而减少或增加。该项表述错误。

B项:该项表述混淆了法律体系与权利的概念,知道权利并不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该项表述明显错误。

C项:一方面,权利人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从这个层面来说,权利人拥有权利是一个法律问题;另一方面,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等问题又是一个事实问题,该项表述正确。

D项:该项表述与B项一样都混淆了法律与权利的概念,法律规定的内容是由权利与义务构成的,该项表述错误。

7、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

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答案】C

【解析】

A项:该选项考查法律关系产生的要件,张女和司机之间因为司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法律关系,该侵权行为即是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该项表述错误。

B项:法定权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接吻权”,因此“接吻权”并不是法定权利,B项说法错误。

C项: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说法正确。

D项:该项考查义务的分类,义务有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之分,本题中司法赔偿的义务只存在于张女和司机之间,是相对的义务,D项说法错误。

8、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

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

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

【答案】C

【解析】

A项:该选项考查我国的法律部门。从法律调整的对象上来看,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民商法学,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食品安全条例》主要是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等)之间的管理关系,属于行政法领域,A项表述正确。

B项:该选项考查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该地方性法规是属于正式渊源,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B项表述正确。

C项:该选项考查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由此可知,本题中的地方性法规,其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C项表述错误。

D项:该选项考查对法的效力与法的适用范围的理解。法适用范围的特定性与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并不冲突,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该项表述正确。

9、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答案】B

【解析】

A项:该项考查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是指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习惯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说明,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与此相对的非正式解释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的解释,有学理解释和宣传性解释。刘法官的解释即属于学理解释,A项表述错误。

B项:该选项考察法律渊源的分类及其概念。非正式渊源是指没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依据,如习惯、法理、判例等。本案的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判例,B项表述正确。本题答案为B项。

C项:该选项考查演绎法律推理。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是指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法律决定的法律推理论证过程,本案中,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案件事实,属于推理的小前提,C项说法错误。

D项:该项考查大陆法系的特征。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属于大陆法系,这些虽然存在判例的情形,判例并不是大陆法系的正式渊源。D项表述错误。

10、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B.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

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

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解释的相关知识。

A项:该选项考查体系解释的概念。体系解释是指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从整个法律文件或者整个法律体系中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概念的含义,A项表述正确,

B项:该选项考查文义解释的概念。文义解释是对法律条文运用的文字字面本身的解释,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B项表述正确。

C项:该选项考查历史解释的概念。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历史解释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第一,解决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法律后果;第三,该法律后果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差异不能充分排除该法律后果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提倡。由此可知,历史解释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有关,C项表述错误。

D项:该选项考查客观目的解释的概念。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与立法者原义无关,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即属于有效的法秩序框架的内容,该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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