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

法考 责任编辑:希赛网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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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刑法多项选择题部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

5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答案】AD

【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解析】

A项正确。对同一条文的同一用语不可能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限制解释),但是这一做法并不反对同一个用语在不同法条中的不同解释(用语的相对性)。

B项错误。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不仅主观内容不同,客观内容也不同。具体表现为,前罪中的“侮辱”是对他人性权利的侵害,而后罪中的“侮辱”是对他人名誉的侵害。

C项错误。当然解释既然作为一种刑法解释的方法,而方法本身是无所谓对错的(就如同一把菜刀作为工具既可以砍人也可以剁肉)。这也就意味着,当然解释的结论有可能对,也有可能错。

D项正确。对一刑法条文的解释,始终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是否符合文字的通常含义,超越文字通常含义解释即为类推;二是是否符合设置该条文的目的,即刑法设置某一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

52.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答案】CD

【知识点】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偶然防卫

【解析】

A、B项错误。甲并未认错侵害对象,不属于对象错误而是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触犯故意伤害罪(未遂)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最终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C项正确。甲以伤害故意却客观上起到了防卫的效果,属于理论上的“偶然防卫”情形(其处理有不同的结论,但本题并未涉及)。但对于甲欲加害的丙而言,由于未出现伤害的结果,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D项正确。乙虽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但对于自身遭受的重伤后果无需负责。因为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而不包含伤害人本人。因此,乙重伤的结果应归责于甲,而不能归责于乙。最终乙要承担故意伤害未遂的责任。

53.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答案】BC

【知识点】犯罪未遂

【解析】

A项错误。对于防止结果发生的中止而言,不需要结果的不发生与中止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B项正确。乙已然着手抢劫行为,最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实现既遂。但中途放下刀子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中止,因为中止需要彻底的放弃。

C项正确。丙虽然最终取得的财物数额较小,但是其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对象的,因此成立对数额巨大的财物的犯罪未遂。

D项错误。资助危害安全犯罪活动罪以资助行为的实施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至于被资助者是否实施危害安全犯罪活动行为,在所不问。换言之,本罪不是危害安全活动罪的帮助犯,而是一独立的罪名。

54.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正确(不考虑数额或情节)?

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答案】BD

【知识点】罪数

【解析】

A项错误。使用变造的假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因为使用假币罪指的是使用伪造的假币的行为。注意,因为刑法已经将“伪造”与“变造”相区分,则不能将伪造解释为“包含变造”的行为。因此,甲仅成立诈骗罪。

B项正确。走私毒品与走私假币,分别成立走私毒品罪与走私假币罪,且二者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成立数罪。

C项错误。丙三次入户盗窃军人制服,成立盗窃罪(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无需数额较大),后身穿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且二者之间并无类型性的牵连关系,因此成立数罪。

D项正确。丁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既触犯开设赌场罪(帮助犯),又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

55.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

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

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

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

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ABC

【知识点】刑法69条

【解析】

本题的关键在于,理解我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根据刑法第69条,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则其他主刑则被吸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综上,A、B、C项正确。D项错误。

56.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答案】ABCD

【知识点】恐怖活动犯罪

【解析】

乙成立恐怖组织,成立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甲为乙提供资助,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本罪的设立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因此不再适用从犯的规定;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本罪的设立属于预备犯的实行犯化,因此不再适用预备犯的规定。

综上,A、B、C、D均为正确。

57.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B.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答案】ACD

【知识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解析】

A项正确。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其犯罪的成立需要危害后果的出现;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行为实施即成立。甲实施了两个行为,应成立数罪,并罚。

B项错误。“生猪”是否为“食品”取决于是否会进入生产、销售环节。换言之,此处“食品”的理解要结合本罪的保护法益。

C项正确。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于其销售金额只有500元,因此不成立销售生产伪劣产品罪。

D项正确。丁主观上以为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客观上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认定为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的特殊法条,因此二者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的主客观范围内是一致。因此,丁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

58.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答案】AC

【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解析】

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B项错误。乙将女儿出卖的行为,成立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的想象竞合犯,最终成立拐卖儿童罪。

C项正确。“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指的是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而本案中在丙的拘禁行为与吴某的死亡之间介入了吴某自身的行为,且该行为独立导致了结果,因此,吴某的死亡结果不应归责于非法拘禁行为。

D项错误。丁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女生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不成立强制侮辱罪。

59.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

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

B.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

C.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

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

【答案】ABCD

【知识点】盗窃罪

【解析】

A项正确。服务员甲在帮人拎包时,只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辅助者,换言之。此时财物仍然属于他人占有,因此其取走手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B项正确。虽然客人请乙帮忙照看手机,但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此时手机依然属于客人占有,因此将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转移占有,成立盗窃罪。

C项正确。旅客到距离财物20米的地方咨询,其财物依然属于旅客占有,丙的行为属于转移占有,成立盗窃罪。

D项正确。丁通过欺骗收银员的方式,最终取得了顾客的财物(注意,这里的财物指的是汽车,而不是钥匙),但收银员并无处分顾客财物的权限,也并无社会一般观念理解的处分财物事实上的地位,因此丁不成立三角诈骗,而是通过收银员的盗窃罪(间接正犯)。

60.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

【知识点】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解析】

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组织”行为指的是,组织、策划、指挥多人实施考试作弊,或者是从事考试作弊的经营行为。本案中甲的行为不属于“组织”,而应成立代替考试罪;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成立代替考试罪(帮助犯);丙在甲的授意下代替考试的行为也成立代替考试罪。综上,A、B项错误,C、D项正确。

61.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

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D

【知识点】毒品犯罪

【解析】

A、B项正确。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如何定性,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获得“报酬”,如果未获得报酬,数量较大,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反之,变相加价,则成立贩卖毒品罪。

C项错误。丙与曾某虽然客观上行为彼此“配合”,但二人并无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谋),因此不属于共犯,各自对各自的行为(运输毒品500克)负责。

D项正确。丁盗窃毒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毒品本身也有财产价值),之后出卖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最终对丁应数罪并罚。

62.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

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工作人员受贿罪

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工作人员受贿罪

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

【答案】ABCD

【知识点】受贿罪

【解析】

A项正确。甲虽是公立高校任课老师,不属于工作人员,但在学校委托其负责招生工作时,即掌握了公权力。换言之,此时甲应作为“工作人员”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B项正确。乙虽为国有医院副院长,但其并未将自己手中的“公权力”进行交易,而只是承诺将自己作为一名普通医生的权力(开药)予以交易。因此,乙并非工作人员,其行为应成立非工作人员受贿罪。

C项正确。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村委会主任只有在协助政府实施土地管理工作时才具备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在一般的工作中不具有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丙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工作人员受贿罪。

D项正确。一般公民(不具有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伙同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63.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

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

【答案】CD

【知识点】渎职犯罪

【解析】

A项错误。秦某虽是财政局副局长,但其职责并不是具体地防止办公室等其他人员错误使用电炉,换言之,秦某虽有擅离职守行为,但该行为与最终的火灾结果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成立玩忽职守罪。

B项错误。玩忽职守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实施了不履行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但本案中何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在足疗店内,对足疗店的卫生检查并不属于卫计局的执法范围。因此,武某的行为不成立玩忽职守罪。

C、D项正确。C项中的刘某与D项中的郑某均属于以行使权力的外观实际上却不当地行使手中的职权,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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