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LP与GP的税负差异主要源于组织形式、收益类型、地方政策及核算方式的不同。考生需深入理解这些差异,以便在考试中准确分析税负问题。
在基金从业考试中,LP与GP的税负差异是重要考点,涉及组织形式、收益类型、地方政策及核算方式等多重因素。理解这些差异不仅关乎考试答题准确性,更影响实际业务中的税务筹划。具体内容小编为大家整理在了下文中,助考生掌握核心要点,轻松应对考题。
一、组织形式决定税基差异
1、有限合伙制基金:LP和GP的税负遵循“先分后税”原则,但适用税率不同。LP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通常适用20%税率;而GP若为自然人,其收益需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例如,某自然人GP从基金分配中获得100万元收益,若按35%税率计算,需缴纳35万元个税;而LP按20%税率仅需缴纳20万元。
2、公司制基金:LP和GP的税负差异进一步放大。LP从公司制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需缴纳20%个税,而GP若为公司,需先缴纳25%企业所得税,再将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时,还需缴纳20%个税,综合税负达40%。
二、收益类型影响税率适用
1、股权转让收益:LP和GP的股权转让收益均需纳税,但税率可能不同。LP通常按20%税率缴纳个税,而GP若为自然人,可能按5%-35%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例如,某基金转让股权获得500万元收益,LP按20%税率缴纳100万元个税,而自然人GP若适用35%税率,则需缴纳175万元个税。
2、股息红利收益:LP和GP的股息红利收益均按20%税率纳税,但GP可能因角色不同而承担额外税负。例如,某基金获得上市公司分红100万元,LP和GP均需缴纳20万元个税,但GP若为公司,还需就税后利润分配缴纳20%个税。
三、地方政策导致税负波动
1、税收优惠政策:部分地区为吸引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对LP和GP的税负给予优惠。例如,某些地区对LP的股权转让收益按20%税率纳税,而对GP的收益可能仍按5%-35%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2、税收洼地利用:LP和GP可通过在税收洼地成立核定征收的个独企业来降低税负。例如,某自然人GP在税收洼地成立个独企业,通过核定征收方式将综合税负率降低至10%以下。
四、核算方式影响税负计算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LP的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红利收益均按20%税率纳税,而GP若为自然人,可能仍按5%-35%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例如,某基金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LP从基金分配中获得100万元收益,需缴纳20万元个税;而自然人GP若适用35%税率,则需缴纳35万元个税。
2、年度所得整体核算:LP和GP的税负均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算,但GP可能因收益更高而适用更高税率。例如,某基金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LP和GP的年度总收益均为500万元,LP按35%税率缴纳175万元个税,而自然人GP若适用更高税率,则需缴纳更多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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