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是否可以在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时享受免考政策?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在报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共设置三门科目,其中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为必考内容,考生还需在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与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中选择一门进行考核。通过任意两科即视为整体考试合格。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最新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对于已通过科目一考试,并满足特定条件之一的从业人员,可被认定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相关要求。这意味着部分原本需参加两科考试的考生,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仅需通过科目一即可完成资格认定,简化了取证流程。
以下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免考政策的具体适用人群及其认定标准,供考生对照参考:
1. 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募基金托管人下属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正副总经理:若其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所认可的基金、资产管理或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质;或所在执业地未强制要求相关资格,但近五年持续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专业工作,亦可适用免考政策。
2.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已通过证券、期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或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曾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职务;或最近三年内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者,均可申请免考。
3. 所有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若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考试或已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
4. 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士: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或第9类(资产管理)金融牌照者,可适用该政策。
5. 在内地执业的台湾同胞:取得台湾地区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者,符合条件。
6. 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受聘于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并在当地实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士,亦在适用范围内。
上述政策为具备一定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金融从业者提供了便利通道,有助于提升行业人才流动性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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