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备考过程中,部分考生可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考前冲刺如何记忆高频考点?别担心,为了帮大家解决这个问题,小编收集资料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一起来了解下吧~
在备考过程中,部分考生可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考前冲刺如何记忆高频考点?别担心,为了帮大家解决这个问题,小编收集资料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一起阅读下文来学习第六部分法律(第33-37章),来了解吧~
1、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2、物权和债权相比,其自身的法律特征有:①物权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②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债权是请求权,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③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⑤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
3、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①价值权性;②法定性;③从属性;④不可分性;⑤物上代位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实质在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因此,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①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②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③物权公示原则,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6、《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7、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区别主要有:①登记前后权利主体的变动情形不一样。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如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权利客体形式(如房地产名称、用途、面积等)发生了变化,但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人是同一人。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②转移登记是一种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即原权利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而变更登记不是权利转让行为,不动产权利人并未将权利转移给他人。③是否缴税不同。转移登记属交易行为,一般应依法缴纳相关契税、所得税等税款,而变更登记不属交易行为,故不需缴纳税款
8、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由于物本身的灭失,使原来建立在这一权利客体上的物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彻底消灭。
9、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③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②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12、合同无效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3、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情形: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4、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则表明发出提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相对人,所发出提议的目的是为了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如一般商业广告等。
16、要约邀请的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
17、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18、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设立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就保证方式加以约定,如果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9、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20、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2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2、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3、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5、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 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6、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得享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
2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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