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考研英语一 责任编辑:王娟 2025-03-24

摘要:2025年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即将拉开帷幕,这对于广大有志于深造的考生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时刻。为了确保整个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与透明,学校制定了一系列详尽的工作办法。具体请见下文。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创新型 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录取是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 成部分。作为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 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教 育部关于印发<2025>的通知》 (教学〔2024〕4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 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学〔2006〕4 号)《关于 做好 2025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 〔2025〕4 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复试、调剂、录取工 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我校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 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 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 毋滥” 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 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 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 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我   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   筹管理,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本科   生、高职生和国际学生招生工作和纪检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任   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督查室、研究生处、教务处、国际学   院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 的规程,审议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方案、办   法,分配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监督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切   实做好保密安全检查,决策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处置落实不   力、违规违纪情况等。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   招办”)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成立研究生 招生复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 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处、党委宣 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后勤处 及党委安全工作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预案、组织模拟演练、决策处置突发事件等。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副 院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在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 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办法、遴选和 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 组、复试专家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监督检查组。

第七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纪检监察 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复试管理

第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用于全面 考查和综合评价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学业知识、专 业能力素质、科研创新潜质等,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 复试。

第九条 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依据“2025 年全国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划 定,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1.普通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

考生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初试成绩(总分和单科成绩) 达到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国家 A 类考生 复试分数线。

2.专项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基本分数线 要求为:初试成绩(总分和单科成绩)均需达到相关专业所 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国家 A 类考生复试分数线的 50%。

3.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须在网 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我校审核通过的,可按规定 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少 数民族照顾政策。

各学院在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生 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 成绩要求、学术要求等,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 规定,且须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十条 加分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 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 生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 10 分,同等条件 下优先录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 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 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2.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 件。

加分项目不累计。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 加分政策。我校将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 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擅自 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根据《2025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符 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

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 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加分政策。我校将按照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及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执行。

第十一条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 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 退役人员,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申请免初 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我校对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组织复 试,复试合格者予以拟录取。

第十二条 复试人数比例

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 生计划的 150% 。学院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在学院 网站公布。对合格生源不足 15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 生人数组织复试。

第十三条 复试资格审核

复试前,各学院严格进行考生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 划、 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资格审核。考生应按学院要求,提 交如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 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 片、盖骑缝章)

2.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3.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 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境) 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大学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档案管理部 门印章)

5.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或申请享受退役大学生 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留 存,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视为有效)和《退出 现役证》原件

6.其他自定义材料

(1)《2025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 书》(打印纸质版,手写签名)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材料(档案或工作所在 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填写并加盖印章)

(3)外语水平证明、发表论文、专利、各项获奖证书 等

7.缴费成功截图

考生收到复试通知并同意复试后,于截止时间之前通过 邮件按照学院复试细则相关要求提交复试资格审核材料。

第十四条 各批次复试前,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和学院 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 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报考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 明。

我校不做破格复试。

第十五条 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方式:我校采用网络远程复试与现场复试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自主确定各 专业复试方式,具体复试方式见各学院复试细则。

2. 复试时间:4 月 7  日前完成一志愿复试工作,4 月 28 日前完成调剂复试工作。

3.现场复试地点:具体复试地点见各学院复试细则。

网络远程复试平台:选用学信网远程面试系统作为网络 远程复试平台,腾讯会议作为备用平台。

4.复试费用

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 90 元/生。

缴费方式:考生须参加复试前通过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 学财务系统“校园统一支付平台”进行缴费。

5.复试组成

(1)复试由专业知识测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综 合能力测试组成。

专业知识测试:主要测试考生专业素质和能力,满分 100 分。

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考察考生听、说、读的能力,满 分 100 分。

综合能力测试:主要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研创 新潜力,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 考生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了解及在本专业发展潜力,满分 100 分。

(2)采用远程复试的专业,各招生学院自主确定笔试 方式,可采用线上作答方式进行,考生在视频监控下接收试 题,手写完成作答后,在规定的答题时间内(20-180 分钟) 完成答题并拍照按统一格式在线提交答卷,未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答卷提交者视为无效答卷,复试专家组秘书负责统计汇 总考生笔试答卷后密封,安排专人评阅,登录成绩;也可在 综合面试中采取口述作答的方式完成笔试内容考察。

(3)采用现场复试的专业,笔试采用闭卷笔答的方式。 考生按照规定时间到达考试地点,进行考生身份查验、身份 识别比对、安全检查和违规物品检查。考生在规定答题纸上 进行作答。笔试时长一般不低于 60 分钟。笔试结束后,评 卷小组对考生答卷进行集中评阅。

(4)综合面试时,考生需按照面试时间到达考试地点, 备考期间抽签决定面试顺序。抽签完毕后,考生按抽签顺序 进入考场面试。面试时间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安排,每 名考生面试时长一般为20 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可由面试专 家组根据面试情况适当调整。

(5)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 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 试科目相同。加试以笔试的方式进行,成绩为百分制,满分

100 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加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6)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 复试总成绩。

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自主确定复试方式和内容,在 学院的复试录取实施细则中明确,并在学院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按照《天津 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执行。

2.复试成绩计算:

(1)现场复试总成绩计算办法:专业知识测试成绩占 复试成绩的权重为 40% 、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占复试成 绩的权重为 20% 、综合能力测试成绩占复试成绩的权重为 40% ,复试成绩为百分制,满分为 100 分,即复试总成绩= 专业知识测试成绩×40%+外语听力和口语成绩×20%+综合能 力测试成绩×40% ,保留两位小数。

(2)网络远程复试总成绩计算办法:专业知识测试成 绩占复试成绩的权重为 20% 、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占复 试成绩的权重为 20% 、综合能力测试成绩占复试成绩的权重 为 60% ,复试成绩为百分制,满分为 100 分,即复试总成绩 =专业知识测试成绩×20%+外语听力和口语成绩×20%+综合 能力测试成绩×60% ,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七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 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 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 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 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经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可对相 关考生再次复试。

第四章 调剂管理

第十八条 调剂条件

1.初试成绩(含加分)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一区的 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我校 不接收英语以外语种的考生。

2.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 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3.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工学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 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一区该照顾专业所 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4.各专业调剂条件见各学院调剂细则。

第十九条 调剂要求

1.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第一志愿报考外校的调剂考生,也包括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 生士兵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必须通过教育 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调剂 系统”)进行。调剂工作由本单位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 理相关手续。

2.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校统一设 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 12 个小时,考生调 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 36 小时。

3.调剂系统开放前我校将在各学院网站提前公布开放时 间和开放时长。

4.各学院调剂细则, 由我校研招办统一审核。严禁任何 学院或个人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不得将考生第一志 愿报考单位、毕业院校、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 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严禁以考生所在单位、行业、 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限定调剂生源范围, 严禁设置歧视性调剂条件。

5.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的考生申请调剂至普通 计划,按照调剂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须与同批次申请调 剂的考生一起按照我校相关要求、规则进行排名,择优进入 复试。

第五章 录取管理

第二十条 我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市招生委员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 试成绩、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 录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计划管理

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 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 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合 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我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审 议通过后,可能对部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 重为 70% ,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 30%。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70%+复试总成绩×30% ,总成绩 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三条 录取规则

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排序,先录取第一 志愿考生,后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按复试批次,分批次 排名,分批次录取。

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在总成绩相同,其他条件 相同情形下,优先录取复试总成绩高的考生;如遇考生复试、 初试成绩完全相同,优先录取统考科目多的考生;若统考科 目部分完全相同,依次比较业务课一成绩、外国语成绩。如 考生业务课一、外国语成绩仍相同,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 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关于上述考生排名的书面意见,报请学 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同等条件下服役时间长的考生 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于获得“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国 赛银奖以上、“天开杯”创聚津门全国大学生智能科技创新 创业挑战赛一等奖及以上等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 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进入复试后,考 生提出申请的,在总成绩相同(保留两位小数)情况下,予 以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复试工作完成后,各学院汇总复试结果, 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 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 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和学院网站公示7日。对报考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 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 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 另行公示7 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我校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 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 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 籍注册均以我校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七条 不予录取或录取资格无效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 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百分制)低于 60 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 录取。

4.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 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 科生考生,入学报到日前( 以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为准) 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 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录取资格无效。

8.其他不符合录取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定向就业的考生与学 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协议书,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九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我校相关安排,统一进 行体检。体检要求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 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 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的通知》(教 学〔2003〕3 号)要求,并结合我校招生专业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在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复议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 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校将对各学院学科专业的 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 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 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校研招 办、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办法文末。

第三十二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校及各学院 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 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 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我校和学院研 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全面监督、巡视和检 查。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投诉、 申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我校研 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我校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 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s://yjsh.tute.edu.cn/info/1121/69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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