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下半年黄冈武穴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教师资格 责任编辑:段思扬 2019-09-10

摘要:武穴市教育局发布“武穴市2019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8日—10月12日,确认地点在武穴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教育局综合窗口,网上报名时间在9月23日—10月10日,通知原文如下:

武穴市2019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19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2019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步骤

(一)申请人网上报名。9月23日—10月10日的系统开放日7:00—17:00,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网报时,选择武穴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选择武穴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教育局综合窗口为现场确认点。

(二)现场确认。10月8日—10月12日(有效工作日),申请人携带规定的材料到武穴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教育局综合窗口进行现场确认。

(三)市教育局认定。在受理截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及网上公示。

(四)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市教育局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具体领证时间以电话或邮件短信通知为准。

二、认定范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武穴市的中国公民,可在武穴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根据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本教师资格证书。(特别提示:以申报人员申请的认定机构的网站公布的认定范围为准)

三、认定对象

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和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之内的人员。

四、学历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初中教师资格学历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师[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按照《关于我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问题的通知》(鄂教资[2015]6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普通话要求

申请语文学科、小学全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依据。

六、体检标准

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体检单位为武穴市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七、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上发布的认定公告,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5.《个人承诺书》(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6.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7.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切记不可用大头贴)。

8.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八、其他事项

在申请过程中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人认定结果公示、查询以及证书领取的时间和方式公告中已明确告知,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规,将会受到“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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