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期货法律法规中,董监高任职管理是一项重要内容,除基本任职条件外,还有诸多易混淆的细节要点。
在期货法律法规体系里,对期货公司董监高的任职管理有着严格且细致的规定,除常见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有一些容易被忽视或混淆的其他注意事项,这些细节在考试与实际业务操作中都极为关键。
【考法】不同情形与放宽内容的连线
监管与责任方面的要求
(一)监管谈话与责令改正
期货公司出现未按规定备案或报告董监高任免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等情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二)不适当人选认定
若期货公司董监高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拒绝配合监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等,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离任审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解除职务时,公司应委托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在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若公司拖延或拒不审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以上这些关于期货公司董监高任职管理的其他注意事项,在学习和工作场景下都容易与其他常规规定产生混淆,需要考生与从业者们仔细区分、准确记忆,才能确保在应对考试或实际业务操作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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