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系统监理师教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引论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首先界定了此处所指的项目经理的含义,指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并且分别列出了这三个级别的评定条件。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和职业范围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其资质的申请及审批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就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具体规定。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发布以后,信息产业部首先抓的就是项目经理培训。广大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积极响应,踊跃报名:参加培训班的学员态度认真,兴趣盎然,在实践总结和理论提高方面都收获颇丰。项目经理培训确实促进了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向深入发展,为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增添了有力手段,也为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创造了条件。
1.1.4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1.在实施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的基础上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以质量为中心的信息系统工程控制管理工作是由三方—建设单位(主建方)、集成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工合作实施的。这三方的能力和水平都会直接影响到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所以,在1999年,信息产业部开始酝酿推行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的同时,也明确地把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的有关筹备工作作为1999年的重点工作。但是,考虑到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不仅对提高系统集成企业的核心能力、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而且是实施工程监理制的一项基础性、前提性工作,于是信息产业部还是从行业自律入手,首先抓好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的实施。
系统工程监理与系统集成是性质不同的两类业务,所以,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与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有很大差别。例如,当1999年筹划推行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的时候,我国的系统集成业已经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并且正在迅速成长的行业,而当时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可以说还没有真正形成,我们在筹划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的同时也肩负着培育这个行业的艰巨任务,这就决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的难度较大;但是,另一方面,只要我们保持清醒头脑,注意及时发现问题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就能使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这个行业在它起步和发育成长期就处在规范化的良好的环境中。
2.确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体系框架
在进行了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和文件起草等项工作之后,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11月28日发出《关于发布的通知》(信部信〔2002]570号)。发布该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信息产业部在其中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该暂行规定发布的意义是:初步确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体系的框架。
信息产业部2003年3月26日发出《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文),所发布的这两个管理办法与信部信〔2002]570号文相配套,自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开始驶入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3.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条件信部信[2003]142号文件所发布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阐明了甲、乙、丙各级监理单位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于推动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为了使监理企业资质认证更具可操作性,使监理企业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有更明确的努力方向和更具体的奋斗目标和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于2004年5月11日发出《关于印发的通知》(信计资[2004]010号文)。010号文件从综合条件、业绩、监理能力、人才实力四个方面共计18条描述了甲、乙级监理企业的等级条件;对于丙级监理企业,其条件虽然也覆盖了上述四个方面,但简化为10条。
1.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概念
1.2.1什么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至此,我们已经接触到了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很多概念,本节简介其中的主要概念。
1.信息系统工程
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广义地说,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称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讲,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本书所称监理单位一般是指持有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为区别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在实力、能力、条件、业绩等方面的差异以适应信息系统工程由于级痢、规模、复杂度、难度、应用范围等方面的区别而产生的不同需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分为甲、乙、丙三级。
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人员称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从业的必要条件,而拥有相应数量的、持有信息系统
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又是一个企业单位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必要条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包括:高级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等。
1.2.2监理项目范围和监理内容
1.监理项目范围
1)信息产业部规定(参见信部信[2002]570号文)
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2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2使用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2涉及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2)国务院信息办
2002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简称《纲要》)。《纲要》中明确要求“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国务院国办发[2002]47号文指出:该《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监理内容
监理活动的主要内容被概括为“四控、三管、一协调”。
1)四控
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信息系统工程进度控制;
信息系统工程投资控制:
信息系统工程变更控制。
2)三管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
信息系统工程信息管理;
信息系统工程安全管理。
3)一协调
在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中协调有关单位及人员间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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