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监理师教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引论(三)

信息系统监理师 责任编辑:长颈鹿 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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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系统监理师教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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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监理工作程序

    1.选择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可采用招标、邀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也可直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2.签订监理合同

    一旦选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1)监理业务内容;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监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4)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三方会议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召开三方项目经理会议,即由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任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者参加的会议,就工程实施与监理工作进行首次磋商。

    4.组建监理项目组

    监理项目组由具有监理资格的人员组成,并确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由具有高级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监理人员出任;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选择具有3年以上任职经历、业绩突出的监理工程师出任。

    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5.编制监理计划

    编制监理工作计划,并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征得建设单位确认。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6.实施监理业务

    以监理合同为依据,执行监理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要有监理业务活动记录和阶段性报告,直至工程项目完成。

    7.参与工程验收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一起,对所完成的信息系统项目进行验收。

    8.提交监理文档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1.2.4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2)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

    (3)不得承包信息系统工程。

    (4)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5)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6)在监理过程中因违犯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监理合同独立执行工程监理业务。

    (2)保守承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不得同时从事与被监理项目相关的技术和业务活动。

    1.3关于设备监理

    1.3.1相关概念

    1.设备监理

    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单位,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简称委托人)委托,并根据供货合同而签订的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

    注意,此处提到的重要设备是指: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以下统称设备)。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2)涉及国内生产安全及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的特殊项目。

    (3)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2.设备监理单位

    设备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3.注册设备监理师

    注册设备监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根据设备监理合同独立执行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1.3.2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专业分类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和授予,都要说明其所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范围,即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专业,其分类见表1一1设备工程专业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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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设备监理相关文件

    1.设备监理活动管理的文件

    文件为《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健康发展,2001年11月1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该办法由总则、设备监理活动、监理单位和人员、设备监理活动的管理和附则共计5章组成。

    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文件

    文件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保障其依法升展监理业务,经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李长江局长于2002年11月1日签发局长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公布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总则、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及其监理业务范围、申请和评审、核准和备案、管理和监督、设备监理单位的变更和终止、罚则、附则共计8章组成。

    3.设备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的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法》及《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为了提高设备工程监理人员素质,规范设备工程监理活动,人事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10月29日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1.3.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设备监理之关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强调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理,而设备采购、。安装等仅仅是信息系统工程实施阶段的一小部分工作内容:设备工程专业有冶金、煤炭、石油、医药、化工、建材、森林、轻纺、航空、航天、电力、信息、环保、海洋、港口、汽车、城交、农业、核化工、热燃等20余种,信息工程设备监理只是这2.0余种工程设备监理之中的一种。所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设备监理是目前我国实施的两类不同的、相互独立的监理体系,仅在“信息工程设备监理”上有交叉,两者可以互相借鉴,但不矛盾。

    1.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监理之区别

    1.4.1两者在工程方面的区别

    1.技术浓度

    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劳动密集型;而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属于技术密集型。

    2.可视性

    建筑工程项目可视性、可检查性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可视性差,而且在度量和检查方面难度较高。

    3.设计独立性

    建筑工程的设计通常是由专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或者说,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通常不承担施工任务,而是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书进行施工;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通常是由一个系统集成商(承建单位)承担的。

    建筑设计行业已存在了多年,有若干单位专门从事这一行当,但到目前为止尚不存在专门从事信息系统设计的公司和行业,也不存在不进行系统设计而专门等着别人设计好了而自己去施工以完成信息系统的公司和行业。

    4.变更性

    建筑工程一旦施工开始,则投资单位一般不再对该建筑的功能需求、设计等方面提出变更,建筑工程队只需严格按设计图纸和说明书施工直至完成;而信息系统工程则不然,.承建单位常常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面对“变更”问题,特别是用户需求的变更。

    5.复制成本

    如果由同一套建筑设计生成n套建筑工程,则一般而言,其总投资(设为TI)就应为一套建筑工程投资(设为i)的几倍(即TI=ni);而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则有TI<ni或TI≤ni。所以,只要花较小甚至很小的代价,就可以将一个信息系统的软件和集成方案经过再造而成一个新的信息系统去满足类似用户的需求,从而使该信息系统的知识产权所有者蒙受重大损失。

    6.投资规模

    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与信息系统的投资规模不在同一数量级上,后者比前者小得多。所以,在确定监理费占整个工程项目费的比例上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1.4.2两者在监理单位方面的区别

    1.关于两业兼营

    在建筑业中,任何建筑公司都可以承担监理工作,只要不是同体监理就可以。

    对于信息系统工程而言,则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与信息系统集成业分开。即工程监理业务的承担者不能是信息系统集成商,而监理公司也不能参与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竞争。或者说,任何单位只能在信息系统集成或信息系统监理中择一而从。也就是说,如果任何单位获得了信息系统集成的一、二、三、四级中的某一级资质,则就不能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甲、乙、丙级中的任一级资质;反之亦然。

    2.关于工作周期

    建筑工程监理期一般始于施工,止于项目验收,不介入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招投标。而在信息系统工程中,工程监理一定覆盖系统设计,而且不少建设单位请监理单位对项目招投标、选择系统集成商进行咨询,所以,有些信息系统监理期是始于用户需求分析,止于项目验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强调“全过程”。

    3.关于变更

    信息系统实施过程中的“变更”问题如此突出,能直接影响,有时甚至会严重影响到工程质量、进度、成本,而且必然引起合同的修改、补充,这不仅增大了工作量、复杂性,而且增加了风险。所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比建筑工程监理的“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之外,又增加了变更控制而成为“四控”。

    4.关于方法与手段

    由于建筑工程可视性强,所以广泛采用现场监理手段,如旁站、巡视、进场材料核查、工序检查等等。同样的手段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基本不适用,而需要独辟蹊径。例如,在设计阶段采用希赛网会审的方法,而在验收阶段则强调定量测试等等。

    5.关于专业技术

    由于信息系统工程属于技术密集型,而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必须覆盖系统设计,所以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的技术要求更高。监理班子要体现不同的相关专业人员的优化组合,同时还需要一个希赛网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关键点上进行会诊、把关。

    6.关于知识产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中,知识产权保护比建筑工程监理中更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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