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九条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第二十条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
第十九条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
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1个月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格式按附件5)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6),并附“函审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
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标准审批部门审批。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送的文件应有:
(一)报批标准的公文1份(格式按附件7);
(二)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1份;
(三)“标准申报单”(格式按附件8)、“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2份;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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