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前言

注册消防工程师 责任编辑:段思扬 2019-03-05

摘要:本文为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前言,内容详情如下,如需查看更多消防工程师消防规范标准,敬请关注希赛网消防工程师频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GB 50038-2005
主编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9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标准,编号为GB 5003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3.2.13、3.2.15、3.3.1(1)、3.3.6(1、2)、3.3.18、3.3.26、3.6.6(2、3)、3.7.2、4.1.3、4.1.7、4.9.1、4.11.7、4.11.17、5.2.16、5.3.3、5.4.1、6.2.6、6.2.13(1、2、3)、6.5.9、7.2.9、7.2.10、7.2.11、7.3.4、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 张瑞龙 郭海林 丁志斌 葛洪元陈志龙 姚长庆 范仲兴 柳锦春 曹培椿夏弘正 于晓音 邵筠 梁敏芬 王安宝陆饮方 宋孝春 肖泉生 贾苇 朱林华方磊 孙兰 程伯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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