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知识点:民事诉讼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8-05-30

摘要:2018中级会计考试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备考中,为了帮助考生们掌握重点,更有效的复习,小编特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知识点,下文是民事诉讼知识点讲解,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知识点: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知识点主要包括:“诉讼管辖”、“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与“诉讼时效”。考生应重点关注“诉讼管辖”与“审判程序”。

1.地域管辖

此知识点考生需要重点关注特殊地域管辖。民事案件管辖一般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地域管辖原则中,应重点关注“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特别要注意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果是人身保险,可以由被保险人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财产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

2.审判程序

此知识点考生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第一审程序中“公开审理制度”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2016年教材对公开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新增了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此知识点易考核。(2)第二审程序中的“对案件处理”,考生能分清在什么情况下是依法直接改判,什么情况是发回重审。(3)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不予受理的3种情形。

3.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期间2年”和“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法律后果”,此知识点今年应重点关注判断题。

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易出判断题)。对诉讼时效种类和起算,考生重点记忆诉讼时效适用1年的特殊情形:(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对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考生应准确理解其基本概念,中止是暂时停止计算时效,中断是重新计算时效;要重点关注中止情形(易出单选题)和中断情形(易出多选题),特别是诉讼时效中止强调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最后6个月的期间要求容易结合事例考核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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