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给大家分享的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精华知识点:仲裁。考生可以根据本文了解到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等知识点。详情请看下文。
中级会计《经济法》精华知识点:仲裁
(一) 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注意】以下情形不适用仲裁:
1.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3.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
(二)仲裁协议
1、协议形式:必须书面方式达成
2、协议效力
● 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
● 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注意】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协议无效的情形
●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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