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给大家分享的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精华知识点:代理。考生可以根据本文了解到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等知识点。详情请看下文。
中级会计《经济法》精华知识点: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特征
(1)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例如: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四、代理的种类
① 委托代理
② 法定代理
③ 指定代理
五、滥用代理权
(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六、无权代理
(一)表现形式
1. 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 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 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二)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 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提示】注意特殊情况。
七、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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