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精华知识点:股东诉讼

中级会计职称 石丽 浏览 646 来源:希赛网

本文给大家分享的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精华知识点:股东诉讼。考生可以根据本文了解到诉讼管辖、诉讼时效等知识点。详情请看下文。

中级会计《经济法》精华知识点: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董事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诉讼: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①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

②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

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责任编辑:石丽

📅 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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