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不可以用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按成本进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模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成本模式:允许提折旧、允许摊销、允许提减值准备 ;已经计提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公允价值模式:不允许提折旧、不允许摊销、不允许提减值准备。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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