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需要交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八条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以后年度启用新账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未增加的,不需要贴花,增加的应按增加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如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从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因此,如果已实际出资的实收资本已经缴纳了印花税,那么新增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需要就增加的部分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因此,缴纳的时间节点是以签订转让协议为准,而不是办理工商注册资本。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印花税可以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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