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护士重新注册材料

执业护士 责任编辑:刘雄才 2017-10-31

摘要:被注销注册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为此,小编特分享北京护士重新注册材料如下:

被注销注册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为此,小编特分享北京护士重新注册材料如下:

一、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

(三)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

二、提交材料: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有机构公章);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7.申请之日起近3年内的继续教育有效学分记录(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后的学分无效)。近3年内无有效学分记录的按照《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断执业超过3年的有关规定,在1-6项材料基础上增加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3.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有机构公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6.吊销注册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7.申请之日起近3年内的继续教育有效学分记录(证书吊销之日起之后的学分无效)。近3年内无有效学分记录的按照《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断执业超过3年的有关规定,在1-6项材料基础上增加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

(三)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按照上述(一)或(二)1-6项材料基础上提交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

三、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返还申请人。

四、其他: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六里桥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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