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药事法规考试重点知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

执业药师 责任编辑:陈湘君 2020-01-17

摘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是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一个重点知识点,为了帮助执业药师考生掌握更多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考试重点,希赛网将会为大家带来重点知识的讲解。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

一、定点经营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定点经营资格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区域性批发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仅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拟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且经营范围无此项目,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销

1. 全国性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2. 供货企业应将第二类精神药品送达医疗机构库房或者购买方注册的仓库地址,购货单位不得自提

3.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其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门店,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直接配送其门店所零售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委托配送

4. 企业、单位之间购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零售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零售规定

类别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1)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2)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并将处方保存 2 年备查
(3)零售时处方应经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复核
(4)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5)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罂粟壳必须凭盖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生用,严禁单味零售,处方保存 3 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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