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药品广告的管理是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一个重点知识点,为了帮助执业药师考生掌握更多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考试重点,希赛网将会为大家带来重点知识的讲解。
药品广告的管理
一、药品广告的发布
1、不得发布广告情形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3)戒毒治疗的药品;
(4)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5)军队特需药品;
(6)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7)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2、媒体限制
(1)处方药
可在卫生健康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
(2)非处方药无限制
二、药品广告的内容
1、必须标明的内容
(1)药品通用名称
(2)忠告语
(3)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
(4)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5)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活动冠名的,可仅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6)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6)非处方药广告必须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7)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性型注册商标除外。
2、忠告语
(1)处方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2)非处方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药品广告的科学性要求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利用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希赛网、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4)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5)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6)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7)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8)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较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9)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10)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4、其他要求
(1)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2)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
(3)不得直接或渐渐怂恿、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以下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含“家庭常用”或类似内容的;含“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含评比、排序、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4)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5)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与其他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6)不得含有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诊疗方法、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内容。
(7)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传媒上不得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8)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获得非物质遗产”和“驰名商标”等内容。广告中设计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应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处方药广告审批管理,其他类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非处方药审批管理。
(10)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辨明其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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