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一个广泛的群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如公民死亡或行为能力受限、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终止等,也有相应的申请人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中,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当事人。以下是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详细解析: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等。当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2、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也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3、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是指为纳税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当税务机关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若纳税担保人对其决定不满,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4、其他税务当事人
其他税务当事人包括与税务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等。
二、特殊情况下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除了上述基本范围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1、公民死亡或行为能力受限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终止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4、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委托代理权、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给复议机关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2、义务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遵守行政复议程序,如实提供证据材料,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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