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一级建造师 责任编辑:希赛网 2017-08-03

摘要:本期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2017年一级建造师挂靠影响因素有哪些?”,更多一级建造师相关资讯,请关注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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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违法发包

某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9.355468万平方米,总投资15157.59万元。建设单位为A开发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B公司,双方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2014年10月28日,建设单位将包含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铝合金窗工程直接发包给C装饰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合同价款为约740万元。案发时铝合金窗已经安装完成。

查处情况:

A公司擅自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铝合金窗工程,直接发包给B公司以外的另一单位C公司,并与C公司签订铝合金窗工程施工合同。

处理结果:

对A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

处理依据:

A公司的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项关于“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案例二:转包

某商品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1870平方米,由A开发公司开发,施工总承包单位为B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甲,工程合同款2966万元。因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B公司多次要求追加工程款,但A公司认为已超付,由此产生结算纠纷。

2014年9月17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协调处理该工程的结算纠纷时发现B公司涉嫌将工程转包给乙,随即开始立案调查。此时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查处情况:

B公司授权委托的项目经理甲承认,B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与乙签订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管理责任合同,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承包工程。

转包当事人乙承认,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0万元,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承包工程,建筑面积31870平方米,合同价款约2966万元;乙承认与B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没有为乙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乙承认B公司把工人工资款和材料款等转到乙个人账户后,再由乙全部转到工程项目部财务管理员丙的个人账户上,最后由丙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

处理结果:

对B公司转包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叁佰元整(¥148300元)。

处理依据:

B公司的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项关于“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案例三

某市政道路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是A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B工程总公司,工程合同款6737.89万元,已完成工程量5617.89万元。

2014年9月23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涉嫌将剩余工程量1120万元转包给C劳务公司,C公司又涉嫌转包给自然人甲,随即开始立案调查。此时已完成将近95%的工程量。

查处情况:

B公司授权委托的项目部副经理乙承认,甲为项目现场实际施工人;承认施工现场项目部组成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一致。

C公司授权委托的总经理丁承认,C公司与B总公司签订了项目管理合作协议,约定C公司按结算总额的3%无条件向B公司上交利润。

B公司书面复函承认与甲合作经营该项目,由甲提供履约保证金及项目启动资金;甲负责提供所有的项目实施资金和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负责项目实际施工,B公司收取总造价3%的管理费,除了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税费和管理费外,项目的其他收益归甲所有。

处理结果:

对B公司,处以劳务分包协议工程量1120万元的0.5%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

对C公司,处以劳务分包协议工程量1120万元的2%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224000元)。

处理依据:

B公司的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项关于“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

C公司的行为超越了公司资质允许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案例四:出借资质

某商品住宅工程建筑面积96953平方米,由A开发公司开发,施工总承包单位为B工程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12768万元。该工程于2015年6月5日开工。

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来举报人反映该工程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转办材料后,随即进行了调查。

查处情况:

B公司授权委托的第五分公司经理甲承认,乙于2015年春节后主动找上门,以交1.5%管理费的名义由乙承揽该工程,乙是实际施工人;B公司未与乙签订劳务合同,未帮其缴纳社保。甲提供了内部承包合同、B公司转账给乙的凭证、乙支付有关设备材料的租赁采购费用的明细。

处理结果:

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B公司改正出借资质行为,并处以已完工的工程合同价款3078万的2%的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伍仟陆佰元整(¥615600元)。

处理依据:

B公司的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和第(七)项关于“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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