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期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一建知识点:关于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更多一级建造师相关资讯,请关注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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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 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但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较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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