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1年一建考试已进入备考阶段,在这阶段考生需要掌握各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建法规知识点: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工伤保险:面向施工企业全体员工的强制性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
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意外伤害保险则是针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特有群体的职工,非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2)视同工伤:
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中受伤;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方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责任方应当偿还。
(3)违法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工伤保险承担单位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公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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