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备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法规知识 责任编辑:徐艳婷 2021-06-07

摘要:​2021年一建考试已进入备考阶段,在这阶段考生需要掌握各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建法规知识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各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设计单位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指标,并符合标准。

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监管的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一建法规备考模拟练习:

2.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有( )。

A.重点检查

B.突击检查

C.抽查

D.普查

E.专项检查

答案:A,C,E

解析:工程建设标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用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3.关于法人资格描述正确的是( )。

A.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B.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无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C.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D.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答案:A,C,D,E

解析: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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