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建工程法规备考资料: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法规知识 责任编辑:徐艳婷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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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法的形式:法律(主席)、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名+条例、人大主席团或地方人大常委)。

2、效力层级: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谁制定谁裁决;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3、法人条件:①依法;②钱;③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4、 法人的分类:①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②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立登记,公立成立;③特别法人,机关法人,成立具备法人资格。

5、法律责任: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其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6、委托代理行为终止情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完成;②双方不想干了;③双方死了;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双方法人终止。

7、转代理: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转委托,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8、表见代理:第三人不知情。本质上为无权代理,但产生有权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9、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0、用益物权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11、土地所有权:城市土地、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归所有。耕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70 年。

12、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立。只存在于所有的土地上,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9、居民企业(25%),非居民企业(25%、20%);居民纳税人(境内+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和境外有联系);免税(给的)、减税(困难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至45%,超额;经营所得:5%至 35%,超额;其他:20%比例;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无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境外所得、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增值税(一般 2%、简易 3%、有形动产 13%、不动产租赁 9%、无形资产 6%、出口 0);减征环保税:低于 30%,按 75%,低于 50%,按 50%;城市维护建设税(市 7%、县镇 5%、其他 1%)。车辆购置税:境内购买、一次征收、10%、免征(外国、列入装备订货计划、消防、非运输专用、公共)。契税: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3%~5%。

30、建设工程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①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②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③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④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⑤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31、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质量);②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④ 串通投标罪。重大后果(死 1,伤 3,钱 100 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其他建设使用权到期消灭。

13、地役权:从权利。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登记,可不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物权设立: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物权效力,由《物权法》决定;合同效力,由《合同法》决定。

15、债的种类:合同之债(约定)、侵权之债(人身+财产)、无因管理之债(做好事)、不当得利之债。

16、知识产权法律特征:财产权、人身权、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17、知识产权:专利权(发明 20,实用新型 10、外观设计 15,起点为申请日,邮寄的,为寄出的邮戳日,否则为专利局收到日)、商标权、著作权(文字、艺术、软件作品)。职务作品(和单位是否有联系)。

18、损失赔偿方法: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非法获利,取大值。

19、一般保证:债务人先履行债务,履行不了的再由保证人履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20、不能作为保证人:①机关,但有例外;②公益。

21、抵押:(1)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登记设立: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动产,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2、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23、抵押清偿的顺序:(1)登记>合同;(2)都登记——时间——债权比例;合同——债权比例。

24、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动产+权利(钱)。

25、留置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26、定金:①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7、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建筑工程一切险:①起始点:实际开工日或实际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②投保人:发包人;③保险责任范围: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8、安装工程一切险:①试车考核期≦3 个月。②对旧机器不负考核期及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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