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便于大家备考,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特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知识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也在此祝各位顺利一建考试!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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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2、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4、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同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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