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高频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一级建造师 责任编辑:徐艳婷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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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下列情形,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并能证明文书已到达对方(如发催款函)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形式主张权利,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如发催款电子邮件)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从对方当事人财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级或住所地省级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2、下列情形,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同等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金、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3、下列情形,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1)作出分期履行承诺

(2)作出部分履行承诺

(3)提供担保

(4)请求延期履行

(5)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一建工程法规备考模拟练习:

按照合同的约定,2014年1月1日发包方应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支付。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当地发生了特大洪水,导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请求权。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4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则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

B.2014年12月31日起诉讼时效中止

C.2014年12月3日诉讼时效中断

D.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的特大洪水,虽属不可抗力,但不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所以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所以时效从2014年12月3日重新开始计算。参见教材P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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