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综合素质备考知识:教师的权利

中学教师资格证 责任编辑:胡敏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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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精讲1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png

1. 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所具有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人格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

2. 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职业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

(1)教育教学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也是教师职业活动中特有的一项内容和权利。

其基本含义包括:

①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②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科研学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学校必须保障教师在教书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尤其是应加大对高校科研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类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3)指导评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教师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受教育者的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按照一定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另外,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还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做出评价。当然,教师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主观、片面,更不能出现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4)获取报酬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积极地为教师提供进修或培训的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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