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内容对考生备考执业兽医考试和实际工作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考生应密切关注这些变化,并及时调整备考策略。
一、《动物防疫法》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二章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包括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兽医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措施、附则等。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完善动物防疫方针:在监测预防为主的基础上加入净化、消灭的方针。补全了动物防疫监管链条,增加了诊疗、净化、消灭和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内容。
- 完善防疫责任体系:明确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强化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化管理责任,理顺相关部门在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 完善防疫制度体系:着眼于动物防疫全程管理,调整并加强了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新增了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分区防控、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指定通道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实现了全覆盖。
- 完善公共卫生保障: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增加了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狂犬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明确了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职责,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 完善兽医管理制度:专门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规范海关官方兽医管理,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
- 完善防疫体系建设:调整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能,落实动物防疫制度规定。增加防疫人员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规定,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
- 完善法律责任设定:根据法律制度的调整和设定情况,对义务性、禁止性的条款均设定了相应罚则。从严设定处罚标准,增加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
二、兽药管理新规
兽药管理新规主要涉及《兽药管理条例》的修订,以下是主要修订内容:
- 简化行政许可流程:将部分提出申请的程序修改为“备案”即可。例如,研制新兽药时,原本需要在临床试验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等待审查结果,现在只需备案并附具相关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即可。
- 取消部分进口审批:对于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取消了原本的进口审批程序,简化了进口流程。
- 增加处罚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新兽药临床试验,增加了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等。
- 明确备案部门职责:修订了相关条款,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决定部门,以及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决策流程。
三、对执业兽医考试的影响
- 考试内容更新:由于《动物防疫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修订,执业兽医考试的法规部分将更新相应内容。考生需要关注这些变化,并学习新的法规条款。
- 备考策略调整:考生应根据新的法规内容调整备考策略,重点学习新增和修订的条款,并关注相关解释和案例分析。
- 提高法规意识:新的法规条款体现了对动物防疫和兽药管理的更高要求。考生应通过学习新的法规内容,提高法规意识,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能够遵守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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