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易知识点解析:无权代理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9-01-19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充分了解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小编特整理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易知识点解析:无权代理,仅供参考。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易知识点解析: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狭义的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1)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谈不上表见代理的问题),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由于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1)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解释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例题·单选题】2016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17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2017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合同无效 B.合同有效 C.合同效力待定 D.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答案】B

【解析】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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