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提炼:合伙企业法(3)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彭思思 2019-08-22

摘要: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备考中,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是很重要的,希赛网证券从业资格频道为您提炼出了各章节重要知识点,希望能帮助考生高效备考顺利备考。本次分享的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重点知识点。

本次分享的是希赛网证券从业资格频道为您提炼整理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系列知识点。

知识点11、合伙人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点12、合伙人除名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知识点13、合伙企业财产分割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知识点14、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人转让其有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知识点15、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16、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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