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发布!

护理职称 责任编辑:李瑶 2025-11-17

《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公布啦!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

第一章  学分要求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5分,专业科目20分。专业科目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超过10分,但非医疗卫生机构的技师(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苏木)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受限制。

第二章  教育内容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强化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公需科目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必修课程,是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的必要条件。

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医学科技创新等前沿知识。

第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

基础培训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要面向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

能力提高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要面向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优化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

前沿拓展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要面向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

基层全科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要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四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具体学习形式为面授(线下学习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习)和远程(线上学习)等形式。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推荐项目由各地按要求推荐,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遴选后,将合格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公布,主要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参加。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推荐项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形势,立足自治区发展实际需要,涵盖基础培训、能力提升、前沿拓展和基层全科等方面,征集全区优质资源。各地按要求推荐,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遴选后,向全区公布符合条件项目,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习。

推广项目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部署,围绕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设立,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3、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区需要,结合实际设立盟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以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师承教育

指获批国家或自治区级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

(四)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五)单位审定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经各盟市、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单位审定的,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六)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老少边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外等援派工作。

(七)有计划的自学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等。

探索开展“可验证自学模式”实践课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按照“确定年度学习需求—确立学习目标—制定学习计划—拆分学习任务—分阶段进行小结(修改学习计划)—总结学习成效—客观评估成果”的流程,有意愿的专业科室积极探索“可验证自学模式”实践课题,待模式成熟后全区推广。承接“可验证自学模式”实践课题的科室,应在当年第一季度由个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提交计划,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第四季度由单位开展评估验收工作,根据验收结果授予相应学分,由本单位所属主管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复核通过后同意授予。

(八)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学分授予标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内容、形式和效果按如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学分要求,授予学分。

(二)进修学习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师承教育

当年参加国家、自治区级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者,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四)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五)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六)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七)有计划的自学

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

1、在期刊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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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已批准的科研项目立项当年至结题期间每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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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4、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5、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等,每3小时授予1学分。

6、开展“可验证自学模式”实践课题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按照6小时授予1学分。

(八)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1、担任盟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获奖当年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2、经单位批准休病假(假期满6个月)或女性休产假者,完成公需课后,免修其他学分。如为跨年度情况,按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

3、当年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项目者,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4、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由所在单位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授予相应学分。

第四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信息及学分记录全部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对年度考核合格人员授予电子继教合格证明。

第七条  各项目主办单位按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中做好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学分数、举办单位、考核结果等信息登记,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核。

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2周前将项目培训通知(含培训日程)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上报备案,举办后2周内完成学员考勤和考核、学分预授等执行情况登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学习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上报到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对合格者发放学分证书。

第九条  跨省(区、市)举办的国家级面授项目,主办单位须在举办2周前于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登记。异地在我区举办国家级面授项目的,须填写《异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接受监督检查。我区在外省(区、市)举办国家级面授项目的,须接受项目举办地所在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我区学员参加区外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提供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和学分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作为登记学分的凭证,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举办的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部施行二维码或人脸识别考勤登记,由项目主办单位在现场进行考勤。

第十二条  进修学习、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符合规定的其他活动,由学员个人申请提供相关活动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授予相应学分。

用人单位须做好学分登记,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获得情况及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十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获取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 31日。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学习的学员,向本单位提交情况说明,逐级审核通过后,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安排次年固定时间段进行补学。

第十五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获批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程须符合自治区相关管理要求,不得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学员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申请的学分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学分授予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进行全区通报。对虚报学分、买卖学分的个人,取消当年学分记录,并进行全区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内卫计规范〔2018〕1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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