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知识点

造价工程师 责任编辑:米莹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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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考试重点

承包商的索赔条件

(1)与合同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引起的;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费用索赔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机械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应注意材料费调价计算对索赔的影响。

(4)保函手续费。应注意此费用随工期延长而增加的要求。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一般是在业主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业主原因合同终止等情况下进行利润索赔。

(8)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

工期索赔

明确延误原因,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从而索赔成立的事项很多,如:①业主未能按时提交施工现场;②特殊恶劣的天气;③工程师或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继续施工所需的图纸或指令;④工程变更等引起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⑤工程现场中其他承包商的干扰;⑥工程师或业主要求暂停施工等。

网络图计算

(1)被延误的工序在关键路线上,也即被延误的是关键工序。由于关键路线决定了总工期,因此关键工序上的延误也就是总工期的延误。

(2)被延误的工序是非关键工序,且该工序被延误的时间没有超过其总时差。根据网络进度计划,此时该工序的延误并不影响总工期,因此索赔不成立,即没有工期补偿。

(3)被延误的工序仍然是非关键工序,但其被延误的时间已超过了它的总时差。这种情况比较复杂,还应考虑该工序的紧后工序时间参数等因素。当非关键工序变成了关键工序,关键路线发生变化影响了总工期时,如果只要求计算这一个工序对总工期的影响,则可以用该工序被延误的时间减去它的总时差,其差额即为总工期的延误;但如果同时还有其他事项的发生,也即还有其他工序被延误时间,则只能通过重新计算网络图的时间参数来进行。

共同延误事件工期索赔

同一时间范围内共同发生包含不同方责任的延误事件,分析事件发生责任时应采取“横道图”分析方法。应注意:

(1)首先判别造成工期拖期的“初始延误”责任者,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延误者不承担责任(一般采用横道图分析,每种延误责任发生过程单独用一横道线表示)。

(2)“初始延误”者为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可得到工期补偿,费用补偿应注意区分延误后果为增加工程量和窝工的区别。

(3)“初始延误”者为不可抗力因素时,承包商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期只能得到工期补偿 。

比例计算

1、增加工作是否为关键工作,有无总时差。

2、该工作增加时间为:工程量/工作效率。

3、将该工作增加时间与总时差做比较。

承包人工程索赔程序

1.意向通知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报告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持续影响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事件结束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争议解决方法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争议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4.仲裁/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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