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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第一节:合同价款调整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应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的确定
目的:合同中约定,合理划分双方的合同风险
基准日怎么设定?“28 天”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 28 天。
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 28 天。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时间:合同履行期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
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除外:如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
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五、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第二节: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与范围
1.概念
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并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进行标识、确认的过程。
2.原则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可按月计量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计量周期合同中约定。
二、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一)预付款
(二)期中支付-进度款的结算支付
三、竣工结算
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
四、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五、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全部工作完成并合格,结清全部款项。
六、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的规定,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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