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关于做好推行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执业护士 责任编辑:陈湘君 2021-11-04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做好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相关人员应根据通知的要求尽快完成本人电子证照申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落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精神,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按照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相关推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子证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区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各盟市、旗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

二、电子证照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其签发、生成、修改等工作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互衔接。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以及组织、指导等工作,医师、护士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

三、电子证照生成工作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启动,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应当尽快完成申领工作。需要补充完善生成信息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依照权限通过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完善相关信息后进行申领。符合生成条件的,于2020年12月31日前予以制发电子证照。

四、推行电子证照工作是卫生健康领域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部署,推进医疗资源科学配置,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序推进,按时保质完成工作。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电子证照信息核查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安全。要加强政策措施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要定期评估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需要技术支持的,请及时与技术部门联系解决。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对各地电子证照申领进度进行实时监测,对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全国电子证照技术支持部门

联系电话:010—62197928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王喆、陈卜琦

联系电话:0471—6944743、6946143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蒙中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 系 人:吕 晶、齐 轩

联系电话: 0471—6944929

附件: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申领、亮照、查询统计流程

2020年8月7日

原文链接:http://wjw.nmg.gov.cn/zfxxgk/fdzzgknr/wjzt/202106/t20210615_1621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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