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执业护士 责任编辑:陈湘君 2021-11-04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蒙古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逐级下方,护士执业注册时限压缩至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深入贯彻《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卫医发〔2019〕37号),落实好《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关

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下放至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仍由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委托所在地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二、注册对象

符合《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三、注册程序

(一)首次注册。申请执业注册的护士,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学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的其他合法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附件2);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有效证明;

7.6个月内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区内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延续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的其他合法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三)变更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向拟执业机构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四)注销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后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护士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报告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3);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五)重新注册。护士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执业注册。护士申请重新注册的,除按照首次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区内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护士执业证书》补发。护士不慎遗失或损坏2008年5月12日后换发或执业注册的新版《护士执业证书》,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附件4);

2.6个月内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损坏的《护士执业证书》应当交回作废。

(七)护士执业注册信息修改。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注册信息有误(因资格信息有误导致注册信息有误的,应当向护士资格考试主管部门申请修改资格信息)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执业注册信息修改。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信息修改申请表(附件5);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6个月内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5.属于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录入错误的,执业注册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四、注册时限

护士执业注册时限压缩至12日。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不断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方便群众办事、增强群众获得感的务实之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工作。

(二)优化办事服务。盟市、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按照“便捷高效、开放共享、公开透明、便民惠民”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事流程。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批、变更有关信息等服务;允许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接收审批结果,实现“一次办”或“不见面”审批。全面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积极探索由电子化注册“线上+线下”办理模式向“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模式转变。鼓励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实现“一窗”分类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三)强化执业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要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行业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的同时,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把该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利用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实施护士执业动态追踪管理,实现护士执业注册在线全程监管。全面整合各类信用监管平台,完善护士执业信用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效能。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和社会秩序。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等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护士执业注册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广大护士的培训教育,增强其依法依规执业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及时更新公布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清晰指引和最大便利。切实做好下放事项承接以及业务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请各盟市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6月10日前,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措施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宝 洁、杨 帆

联系电话:0471—6946631、6946143(传真)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3.《护士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表

4.《护士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

5.《护士执业证书》信息修改申请表

2019年5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jw.nmg.gov.cn/zfxxgk/fdzzgknr/wjzt/202106/t20210615_1620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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