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管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执业护士 责任编辑:陈湘君 2021-11-05

摘要: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吉林省省管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办事指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重新制定了护士执业注册办事指南,详见正文。

吉林省省管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首次注册)

(一)办理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二)办理范围:申请到省管医疗机构首次执业注册的个人

(三)办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附件2);

6.申请人近期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粘附于审核表右上角);

7.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吉林省内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附件3)(非必要,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内未注册的需提交)。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卫生健康委护士电子化注册平台进行个人电子化注册账户激活,并在电子化注册账户中进行首次注册申请。卫生健康委护士电子化注册平台可从卫生健康委网站首页(http://www.nhc.gov.cn)登陆,护士个人电子化注册帐户激活可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操作。

(2)医疗卫生机构在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审核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信息,并核验相关纸质材料,审核同意后从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中打印《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申请人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递交纸质材料。

(4)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纸质材料,并与电子化注册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端)中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5)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由护士个人妥善保管。

(6)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2楼7号窗口(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十)联系电话:0431-82752868、82752870

二、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重新注册)

(一)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二)办理范围:省管医疗机构中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的个人

(三)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四)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个人从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填报,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如电子化注册系统存有其原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不需要提供);

4.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如电子化注册系统存有其原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不需要提供);

5.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附件2);

6.申请人近期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粘附于审核表右上角);

7.省内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非必要,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需提交)。

(五)办理程序: 参照“首次注册”办理程序

(六)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2楼7号窗口(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十)联系电话:0431-82752868、82752870

三、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变更注册,含军队、武警变更至地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一)办理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二)办理范围: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变更的个人(含军队、武警变更至地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三)办理条件: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四)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个人从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填报,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打印);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五)办理程序: 参照“首次注册”办理程序

(六)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军队武警变更至地方的,在军队、武警3-5个工作日信息反馈后即时办理。)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

(十)联系电话:具体联系方式见《吉林省各地护士执业注册相关工作公示一览表》

四、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延续注册)

(一)办理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二)范围: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护士

(三)条件: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四)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附件1,个人从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填报,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打印);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省卫生健康委网站表格下载处下载)

(五)办理程序: 参照“首次注册”办理程序

(六)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诺时限为准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

(十)联系电话:具体联系方式见《吉林省各地护士执业注册相关工作公示一览表》

五、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补发)

(一)办理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二)办理范围:护士遗失或损毁2008年 5月 12日以后通过换发或者执业注册取得新版《护士执业证书》的,由现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10号)要求进行补发。

(三)办理条件:

1.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

(四)申报材料:

1、《护士证补发申请表》;

2、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1张(照片需粘贴在一张A4纸上并注明单位、姓名及身份证号)。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个人提交申报材料,由窗口直接补发

(六)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2楼7号窗口(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十)联系电话:0431-82752868、82752870

六、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一)办理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二)办理范围: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注销的个人或单位

(三)办理条件: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4);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与注销情形相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死亡证明、精神疾病诊断书的复印件(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5.自愿注销注册的,需要提交注销申请书(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附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批量注销注册。

2.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注销注册。

3.护士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予以记录及注销注册,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六)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2楼7号窗口(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十)联系电话:0431-82752868、82752870

七、项目名称:护士执业信息修改

(一)办理条件:

2008年5月以前(含)通过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并取得新版《护士执业证书》信息人误人员。

(二)申报材料:

1. 《护士执业证书》信息修改申请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表格下载处下载);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 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通知单;

5.申请人近期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

原文链接:http://wsjkw.jl.gov.cn/gsgg/201907/t20190711_7855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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