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

执业护士 责任编辑:陈湘君 2021-11-08

摘要:辽宁省卫生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464号,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内容详见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464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录入和注册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录入和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和申请材料的复审工作,对复审合格者制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受理、终审和颁发证书工作。

二、执业注册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以下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聘用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7、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照片同版)。

(三)申请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录入信息和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省直各医疗机构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三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受理时限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延续注册

(一)申请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二)提交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

3、聘用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三)申请和受理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护士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护士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四)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变更注册

(一)申请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二)提交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申请和受理时限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人应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由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由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五、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直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

六、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二)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按照护士执业注册要求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三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证书遗失补办程序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辖区内主要报刊上公告声明其证书作废,并将本人身份证明、补办证书申请、执业机构证明一同报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市级卫生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补办申请,审核合格后重新颁证。

八、其他

(一)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三)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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