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执业护士 责任编辑:陈湘君 2021-11-25

摘要: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公开发布了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苏卫医〔2005〕9号),江苏省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办法详见该通知内容。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苏卫医〔2005〕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所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必须按照《护士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的发证、首次注册及再次注册信息的档案资料管理。认真做好原始档案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和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备案工作。要加强“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及相关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对新增、减少、注销及变更等事宜,要及时作好信息修改和档案的记录、整理、归档工作,使执法工作有据可查,有案可依。

三、要加强流动护士的注册管理。再次注册时,要在《护士执业证书》副本上标注申请人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如有执业机构变动要及时变更。护士变更注册的申请表一律采用卫生部统一的表式。

四、军队护士转业、复员后,如持有军队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按入省变更的程序办理新的《护士执业证书》;如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则按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卫生部《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日

原文链接:http://wjw.jiangsu.gov.cn/art/2005/3/2/art_7316_4424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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